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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满足法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能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夯实法学教育基础。在技术的教育之上是思想的教育。法学教育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注重基础知识、基本规范、基本能力的训练,使之有清晰的逻辑思维,有较好的组织材料、推理、表示的能力。
第二,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培养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在知识与技能教育之外,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伦理教育,使得培养出的人才具有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公正意识,为全民法治素养的培育奠定基础,以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第三,进一步明确各层次法学教育的定位,实行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法学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法学硕士教育、法学博士教育等不同层次教育有各自的功能和目标定位。法治国家建设既需要立法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司法人才等法治专门队伍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也需要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人才队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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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职业人才和法学学术人才宜做分类培养。其中,法学学术人才培养应当少而精,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则是主要任务,为此应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第四,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应当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 第五,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孙培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12月22日08:32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四中全会经过的《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这一方面指出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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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要看到这种组织和人才保障的关键环节在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因为无论是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还是法律服务队伍都要经过严格和科学的培养才能成才。而要切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加强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打造专业敬业、团结协作的培养团队,创新招录、交流、协同机制。
加强三大致系建设
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在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学理论体系建构没能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没能做到古今中外法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学科体系仍存在赶时髦、随大流的现象;课程体系尚不够科学合理,还有应试教育的影子,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的比重不协调,特别是本科课程设置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没能因时因地制宜。另外,教辅材料数量众多、良莠不齐,需要统一编纂的没有统一核心教材,需要专门编纂的没有专门的教材。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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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鼓励法学专家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专家创造良好的学术激励机制,鼓励她们向中国本土和传统的法学学术研究领域倾斜。
在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上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做到“高等法学教育坚持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大众化教育兼顾精英教育”,促进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科学合理设置学科和专业,做到课程的研究性和应用性相结合,不单纯以学分为测试标准,利用网络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课和实习调研课,打造“鲜明的中国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适度的学分要求、丰富的选择空间”法学课程体系。
同时,教辅材料编写要做到: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核心教材,强化法治的核心概念、理论和方法,将所学所知纳入到司法考试范围;编写与时俱进、分门别类的教辅材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对学生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做到因时因地制宜。
打造园丁团队
人才的培养要靠园丁。法治人才的培养园丁主要包括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教育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院及其师资队伍。当前,在这个园丁团队中,已经形成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教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法学院自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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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这里着重谈一下教育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师资队伍。
教育部门作为宏观管理部门,一方面是整个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制定者,法学教育的制度和规定都必须依此而行,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其内部决策是否依法也影响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力。现实中,我们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立法上还不能适应国内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涉及法学学科规划、机构等级评定、课题经费、职称评审等方面,同时在执法上还存在一些人为因素。为此,教育部门要对法学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创新,譬如修改完善《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同时,对自身内部的管理要形成法治环境,对内对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现实中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在学校和院系层面缺乏一套体现法治并严格执行的制度、章程,对此,必须彻底改变。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能够以身作则,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学校,让院校行政领导、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都依法依规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在岗位、职称、科研、基建等重大事项上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使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在法治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就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师资队伍是培养人才的关键环节,其政治立场、理论功底、职业情操等直接影响甚至会决定学生的一生。《决定》强调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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