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包括合议制度,调解制度,审判监督制,两审终审制,和回避制度.
英美法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以及股份转让方式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立法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英美法中特有的二元结构体系是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定制法与法律解释等。 公司制度的确立,大体是在19世纪中期,其标志是1844年通过并颁布公司法。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基本分类是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时,则应采用【A】A. FCA贸易术语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发盘于【C】生效。C.送达受盘人时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效的接受必须【C】C. 以上二者均可 下列不能描述CPT与CFR相同点的是【D】D. 保证按时到货
韩国某公司需以管道运输方式,从我国进口石油,可采用【B】B.CIP 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下列【ABE】条件.
A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B必须表明发盘人在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E.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按《2010通则》解释,FOB属于适用于【AC】。A. 海运C. 内河运输 韩国某公司需以管道方式从我国进口石油,可采用【B】B.CIP
一般情况下CIF价比FOB价要多考虑【B】B. 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下列术语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多的是【C 】C.DDP
一般情况下,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有【BCDE】B.FAS C.FOB D.FCA E.CFR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即发盘中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ACD】。A.名称C.数量D.价格
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责任在【A】A.买方 下列各项有关FCA表述正确的是【B】B.卖方承担装运费 CFR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B】B.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某公司对外发盘时规定了发盘的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发盘【A】A.不得撤销
一般情况下,CIF条件下不需卖方自费负担的是【D】D.进口许可证
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于11月15日上午8:50用电报向美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规定承诺须于11月20日前到达甲公司才有效。11月18日。。。通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B】B.该合同不成立
FCA条件下,买方负担的费用有【BC】 B.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事项产生费用C.买方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ABCDE】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下列有关象征性交货叙述正确的有【CD】C.卖方须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如物权凭证D.卖方按期完成装运并提交合同规定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按《2000通则》,卸货费由买方承担的有【CDE】
C.CFR Ex ship’s Hold D.CIF Ex ship’s Hold E.FOBST
?我方在报价时以FOB价发出报价单,但是对方要求我方以CIF价重报,那么FOB报价是否仍然有效?
无效,因为对方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不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报价将无效 ?某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订购了一套大型机器设备,好合同规定该设备分4批到货。当第一批设备到货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某公司宣告撤销合同。该公司的这种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既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
答:没有做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既应当采取除了信之外的其他方式。
?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答:是的。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及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个人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利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以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各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机构。
共同海损: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签发的金融单据中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或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简述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从法律关系看,商法着眼于商主体(法人)的权益,调整商事主体(公司)的关系。而经济法则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调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各种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 ②从法律主体看,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与自然人,通常称为商法人与商自然人。而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则十分广泛,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与承包户,以及其他经济主体。
③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④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 ⑤从法律后果看,商法对商事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主要责令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而经济法既表现为对经济合法行为的确认与保护,对守法行为人的奖励,也表现为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否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比较
两者均是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商法是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规定;民法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定。两者的关系是: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两者的区别是: ①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②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③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④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根本违约?符合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此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情形:不履行,延期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 什么是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①严格相符原则(单证相符,单单相符)②信用证独立原则:a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其基础合同——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b开证行与受益人的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c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也独立于其他所涉相关文件.
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在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①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③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④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⑤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⑥撤销合同 ⑦要求减价 ⑧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⑨ 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⑩请求损害赔偿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①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②邀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何为承诺?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方法对要约内容表述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
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简述公司法的特征①从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②从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③从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④从规则上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仲裁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①仲裁地点②仲裁机构③仲裁规则④仲裁裁决的效力⑤仲裁费的负担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有两个主要渊源: ①国际公约; ②国际贸易惯例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①传播方式不同 ②法律渊源不同③变革速度不同 ④法官的作用不同 ⑤法律体系不同 ⑥法律程序不同 ⑦判决技术风格不同 ⑧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强调的:“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救济方法不同 ②诉讼程序不同 ③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④法律术语不同 ⑤管辖权不同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 虽然美国与英国在法律的渊源、结构分类、一些基本制度、原则与概念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①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中较少有封建因素 ②与英国不同,在国家结构上美国采用联邦制 ③美国法的发展比英国更具有灵活性 ④美国的制定法在数量与作用上都远远超过英国 ⑤美国重新改造普通法,使其更加符合国情 ⑥此外,某些发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在英国已经基本日渐衰微,但是在美国经过某种改造之后,却呈现出新的活力,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
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③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 ④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⑤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合伙人的权利 ①分享利润的权利②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③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④获得补偿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①出资的义务②忠实的义务③谨慎与注意的义务④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与承诺。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③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④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要约的撤销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能撤销: ①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消灭或失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①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②要约因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对价必须是合法的②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③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④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⑤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违反担保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担保也有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担保,默示担保是指根据法律或根据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 ①必须有损害的事实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以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①所谓回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原状。这种方法可以完全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但是实行起来不太方便,甚至不可能做到②所谓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金钱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这种方法便于实行,但是有时不能完全满足损害赔偿的本旨。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包括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