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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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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或者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一个物权客体只有一个物权。

含义:① 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② 一个物权客体只有一个物权。在物权的效力发生冲突是,一般是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③ 对某一独立物,只能就其整体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就物的部分分别设立所有权,或另行再设立所有权。④ 由数个独立物组成的合成物或集合物,只能作为一个物权客体,并设立一个所有权。在作为物权客体时,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有同一的法律性质,只能对物的客体设定一个所有权或相容的数个他物权。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在适用上的要求:① 适用时,要考虑到合成物或集合物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单一物,有不同的利益要求。② 适用时,要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③ 适用时,要符合物权的公示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的法理依据:物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排他的支配权。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一个物权客体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必要性:明确物权客体的支配围,避免和减少物权间的效力冲突;避免公示的复杂化;避免物权种类的复杂化。

【公示、公信原则】(见下面的论述)

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概念及原因】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是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就物权的实质,是关于物权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革。

物权变动的方式:①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无主物的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等);物权的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创设的既受取得)。② 物权的变更。③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法律以外的其他原因(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附和、混同、混合、加工等);公用征收或没收。

【物权行为理论】

◎ 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背景

萨维尼首次阐述了物权行为的概念。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它方面是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萨维尼因此主,在基于买卖契约而发生的物权交易中,同时包括两个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即物权契约),且后者的效力不受前者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制度。

◎ 物权行为

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有两种观点:① 物权意思表示说。即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② 物权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即认为唯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其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得构成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为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标的适当)。

◎ 物权行为理论

⒈ 物权行为理论的容。 包括三个原则:① 区分原则。即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② 形式主义原则(公示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③ 抽象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即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① 物权行为概念的创立,是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得以建构的前提。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就意味着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和物权行为独立性,亦即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全部。② 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本身,不一定意味着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或者说,承认物权行为概念本身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不一定意味着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⒉ 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

① 物权行为概念是法律拟制和极端形式主义的产物,其提出和创立具有的理论意义:将财产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使法律行为概念更趋于精致和科学,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臻于完善;解决了物权法领域某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的问题。此类行为(如地役权、抵押权的设定行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等),在其行为发生之际,即为权利的实现,无所谓履行的问题,不能将其归之于债权行为。

② 物权行为理论区分了物权的交易和物权的变动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物权的交易,是债权行为,仅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可以达成。物权的变动,由于物权有对世权的特征,仅有当事人的合意还不够,还必须将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合意社会化,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通过某种方式获得物权已经变动的信息。

物权行为理论关注的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事实,其价值在于将物权变动的行为独立化、客观化、社会化,即物权行为应是物权合意与形式的结合,单纯的物权合意不能实现物权行为的制度价值。从而有利于解决“物权怎样才能安全地由物权取得人取得”的问题,以及“物权变动怎样才能达到排除第三人干涉” 的问题。

③ 物权行为理论要求将物权变动的结果事实以客观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以外观形式表现权利归属的实际状况,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关于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在物权法中的集中体现,就是物权法的公示制度。公示制度作为物权行为形式的制度化,它使物权变动的结果事实(即物权的归属)以客观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降低了交易种的不确定性,确保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

【物权的无因性原则(兼评物权行为理论的弊端)】 物权行为之有因或无因,指立法如何解决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关系问题。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则为有因性原则;反之,则为无因性原则。

立法和理论通常将原因行为从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独立出去,使原因行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容,原因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为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的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点

⒈ 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同时导致了对恶意第三人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开原则。 买卖契约(债权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地位由物的所有人降为普通债权人。表现:① 标的物已转让的,即使第三人为恶意,出卖人也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② 标的物提供了担保的,担保物权人优先于出卖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③ 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标的物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出卖人无权提出异议。④ 如买受人破产,出卖人无取回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⑤ 非系于买受人的过错而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买受人可免责。

⒉ 物权行为理论是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将简单的法律关系经人为拟制变得玄妙复杂,无助于法律关系的明晰和法律的适用。同时,物权行为理论要求一项交易行为具备两个合意来完成,增减了交易成本,不利于鼓励交易。

⒊ 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助于减少举证困难(实际上减少举证困难的是公示制度的作用)。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但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同样能达到对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发展(两种趋势)。

⒈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该理论是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到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制约,限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适用。

具体有:① 条件关联理论。即当事人可依意思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买卖契约。② 共同瑕疵理论。即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因共同的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③ 民事法律行为一体化理论。即民事法律行为一部无效,原则上应全部无效。

⒉ 主抛弃物权行为概念及无因性理论。

【关于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三种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意思主义) (法国) 容 ⒈ 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承认有所谓的物权行为。 ⒉ 物权的变动以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交付或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⒈ 物权的变动,除须有债权契约和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物权的变动做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以物权变动为容,故称之为物权合意。 ⒉ 将物权合意和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另外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方式,即生物权的变动。其要点: ①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二者合而为一,并无区别; ② 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既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表示,还须履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方式。因此,公示原则所需之登记与交付,系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③ 物权变动,仅须在债权的意思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获得满足,不许另有物权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 ④ 既然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则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因而,无权行为的无因性不存在。 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 (奥地利) (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债权形式主义

【三种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的比较】

比较项目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有无 物权变动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法国) 物权变动自身是作为债权契约的效力而发生的,因此,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基于原因行为(即债权合意)而发生。 对抗要件主义。交付或登记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意义 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原因行为瑕疵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就无从谈起。 物权的合意与形式主义(登记与交付)。 成立或生效要件主义。交付、登记不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也是物权实际发生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受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 成立或生效要件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 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合而为一。 债权的意思表示和法定的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

【三种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的述评】

立法模式 评 述 ① 完全实现了“人的意思尊重”这一理念,物权交易之成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优点 这极限制了国家公权对物权交易和个人意思的干预。② 因物权的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需要任何形式,使物权交易获得简便、迅速的优点。 ① 债权意思主义,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只要有债权契约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结果使第三人不能从外部明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了物权变动,使物权变动法律关系难以清晰地使第三人知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② 按意思主义,物权在其成立要件之外,还得有某种行为(登记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则物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地位。 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的权利,在其成立之后,即应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而且,如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设立对抗一般人效力的物权,就可以断言当事人没有仅依意思表示设立物权的能力。 依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优点:① 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② 使法律关系债权意思主义(法国) 缺点 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优点 明确化、客观化;③ 使当事人间的物权变动关系,与对社会第三者的公示关系合于一致。 概言之,物权形式主义,使当事人间的部关系,与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完全一致,从而避免了在意思主义下,物权变动关系被分裂为对关系和对外关系而衍生的复杂问题。 ① 就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意思之尊重而言,较之债权意思主义是大踏步的后退了。 ② 虚构物权变动中“物权合意”这一概念,并使之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结果是使物权缺点 关系徒增紊乱,并与社会生活的实际观念不符。 物权变动关系的明确化、客观化,系原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公信力,非源于交付或登记这一形式的本身。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既有使物权变动之当事人部关系,与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统一起来,而保障物权交易之安全的优点,也有使物权交易获得便捷、当事人的意思受到尊重的优点。

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 公示原则:指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公示原则的制度价值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同一容的物权即不得再行成立。即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效果,对第三人于该物权变动行为之后再在该物上设定的其他物权的效力,有重大影响。第三人如果不知晓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事实,难免会遭受不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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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或者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一个物权客体只有一个物权。含义:①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权客体只有一个物权。在物权的效力发生冲突是,一般是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③对某一独立物,只能就其整体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就物的部分分别设立所有权,或另行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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