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实施对象的确定、电耗限额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更新、限额的确定与考核、考核不合格建筑的能源审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以下简称:实施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一)独立电耗计量及结算的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
(二)共用电耗计量及结算装置的群体民用建筑中,至少有一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群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实施对象为整个群体建筑。
(三)保密单位除外。
第四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对象为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以下简称电费结算单位,即公共建筑
- 1 -
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鼓励单体建筑安装电耗结算装置,逐步实现对单体建筑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确定及监督管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电费结算单位优先列入有序用电范围(《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中明确的优先保障用户除外)。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共机构电耗限额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公共机构开展电耗限额工作。
市教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电费结算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
第七条 电费结算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的填报、电耗限额的确认和节能降耗工作。
- 2 -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在每季度后1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上一季度电力数据。
第九条 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撑单位。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列入本市电耗限额管理对象范围的建筑物及电费结算单位的名单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电费结算单位在变更当年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依据本建筑历史用电量和本市同类型建筑平均水平确定,见附件1;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依据建筑面积和本市同类型建筑能耗指标确定,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管理平台发布电耗限额,公布电费结算单位的实际电耗数据、本年度电耗限额、上一年度全市同类公共建筑电耗平均值、能耗指标。
第十四条 电费结算单位应在限额发布后1个月内登录管理平台进行限额确认。对逾期未确认的,系统自动确认限额。
第十五条 因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用能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年度限额值进行调整的,电费结算单位需在限额值发布后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