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贷款担保额度的2~5%收取,同时时项目具体情况收取贷款额度的10%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担保费原则上映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或从风险准本金中计提。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融资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部存档。
应交担保费的当日,融资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填制《担保费收缴确认表》,将交费情况确认后保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致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保口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与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融资担保部会同评审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
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石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也别关注的项目进行部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禀赋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保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管副总经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融资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四条每月月末前,融资担保不合项目评审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四十五条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融资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主管副总并总经理审批。
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保总经理审批。
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经理办公会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项目撤保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主管副总签署处理意见后保总经理审批。
对项目撤保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九条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融资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等级,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保公司主管副总核准。
担保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既是录入微机,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
第十章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代场和追偿方案由融资担保部负责制定并保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相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机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经理办公会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具体原因是公司招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担保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复印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是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担保项目终止后,融资担保部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业务指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九条本业务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业务指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业务指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