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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统一宣传口径,统一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县外客商来沭投资兴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特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税收
凡在沭阳经济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所征的产品增值税实行“五奖七减半”,即前5年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2年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实行“五奖五减半”,即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减半奖励给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5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5年内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征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额奖励给企业。盘活沭阳经济开发区闲置项目兴办的工业企业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企业境外员工在沭10年内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境内县外员工在沭10年内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二)规费
凡在沭阳经济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只需交纳省以上6.4万元/亩征地报批费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按3.9万元/亩奖励给企业;前2年免征排污费,第3至6年按国家标准的10%征收,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可享受0.1元/千瓦时的电费综合补贴;对投资200万元—1000万元的木材加工企业,按货值的5‰征收育林基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货值的3‰征收育林基金;除上缴省、市规定的规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外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上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政策执行
1.税收奖励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对月纳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每月兑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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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可在土地价格、企业融资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高效农业 (一)扶持项目
1.花卉苗木:324省道两侧新区、潼阳扩面达到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亩1000元。新增连片100亩以上的钢架大棚培育应时盆栽草本花卉,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亩3000元。老区花木提升品位达到新增200亩以上连片栽植的优新彩色品种苗木、大规格苗木、亚乔木、灌木类标准的,每亩奖励1000元。
2.龙虾养殖:达到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新增稻田养殖龙虾、新增围埂提水养殖龙虾,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每亩200元、500元。
3.设施蔬菜:达到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热镀锌钢管大棚、普通钢架(钙镁架)大棚,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每亩4000元、2500元;日光温室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面积计算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
4.食用菌:达到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彩钢瓦(红瓦)封顶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膜草等封顶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5.畜禽养殖:达到标准化养殖场要求的猪舍,新建3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500头以上,每平方米奖励50元;新建6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60元;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70元;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80元。达到标准化养殖场要求的牛舍,每平方米奖励80元;禽舍每平方米奖励50元。新增奶牛每头奖励1500元。对新沂河、淮沭河沿线养鹅户引进的由县畜禽产业办公室认定的良种种鹅,每只种鹅奖励10元。
6.高效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新建冷库容量达到300吨以上的,按建设规模奖励0.2万元/吨;鹅苗孵化企业新购进的全自动电孵化机器每台奖励1万元。 (二)政策执行
1.以注册的企业法人实施,实际到位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另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以注册的合作组织实施的,另按每个项目0.3万元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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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不同项目资金,省、市、县不重复奖励,项目单位可享受其中最高的补助标准。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 (一)税收
凡在沭阳软件产业园兴办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所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五奖七减半”,即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2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二)办公用房
凡在沭阳软件产业园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5年内按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租用经费先由企业支付,每年底经软件产业园管委会确认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予以全额返还,并免费接入和使用园区内互联网。
(三)市场准入
新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和登记冠名条件,企业名称可以体现“服务外包”字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新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以无条件申请冠市名;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冠省名;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四)政策执行
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及行业前50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沭投资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兴建软件产业园。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
2.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软件和IT服务外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县软件产业园内的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
3.对上争取的各种补贴、奖励政策,到位后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4.从事创意产业、动漫设计、软件培训等业务的企业,均享受此类优惠政策。
四、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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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商业、住宅用房
对普通商业、住宅用房和经批准的单位自建房屋,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改造费、白蚁防治费等建设规费按30元/平方米收取,人防费按8元/平方米收取,渣土费地面以上按建筑面积1.35元/平方米、地面以下按1.75元/立方米收取,经济适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办公用房免收建设规费。
(二)标志性建筑
1.凡引进注册资金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开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12层以上楼房占建筑总面积50%以上、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标志性建筑,营业税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按征收标准的20%奖励,城市建设维护费按征收标准的60%奖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60%奖励;人防费按8元/平方米收取,渣土费地面以上按建筑面积1.35元/平方米、地面以下按1.75元/立方米收取,并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改造费、白蚁防治费等建设规费收取方面的优惠。
(1)楼高在地面12层以上开发项目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开发项目,按18元/平方米收取建设规费。
(2)开发小区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2层以上楼房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其高层部分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建设规费。
(3)开发小区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2层以上楼房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95%以上的,按小区开发总面积免收建设规费。
(4)开发建设地面21层以上单体楼房免收建设规费。 3.鼓励加快建设进度。
(1)2008年11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2008年11月1日后开工建设,多层建筑在2009年6月30日前封顶的,12-19层建筑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封顶的,20层以上建筑在2010年6月30日前封顶的,多层建设规费按1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12层以上建设规费全免。
(2)2008年1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从开工之日起多层建筑6个月内封顶、12-19层建筑12个月内封顶、20层以上建筑18个月内封顶的,多层建设规费按1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12层以上建设规费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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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2008年11月1日后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金首付20%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余款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缴纳。其中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延期6个月,50-100亩的可延期8个月,100亩以上的可延迟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
4.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及设置各类固定广告,其费用一律减半收取。
(三)政策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在如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方可享受上述相关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工建设时间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凡拖而不建、未按时竣工的项目,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开发合同约定的进度,每延迟一个月,在规费现有优惠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2元,直至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收取。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符合规定程序的享受优惠政策,否则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五、社会事业
(一)凡在我县兴办社会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二)凡在我县兴办社会事业项目,人防费按8元/平方米收取,渣土费地面以上按建筑面积1.35元/平方米、地面以下按1.75元/立方米收取,并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改造费、白蚁防治费等建设规费收取方面的优惠:
1.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职教学校)建设的教辅用房项目免收建设规费。 2.对医院建设医疗及医疗附属用房和各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规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
3.对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免收建设规费、人防费和渣土费等。 (三)政策执行:社会事业项目应整体经营,如发生产权转移,建设规费一律按30元/平方米收取。
六、商贸流通
(一)星级宾馆、餐饮、娱乐、旅游设施
1.凡在我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星级宾馆、餐饮项目、娱乐项目、旅游设施项目等,免收所有建设规费,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所征的营业税30%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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