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
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吉建造[201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建造〔2010〕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 1 /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
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 电话:0431-88944198
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第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监督管理,建立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2 / 3
管部门为中心,各市(州)为重点的全省联网监控机制,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全
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是根据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参照当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而投入的直接费、间接费(含规费)和税金,是当地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平均成本,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最低投入成本。
第五条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含建筑节能围护工程),组织采集、测算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本地区(各阶段时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定期(每年的四月一日、七月一日)、不定期的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上发布。所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的质量安全成本标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其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