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服务顾问合同
缔约双方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在 省 市注册成立的置业投资公司,拟对位于 省 市 区域的 项目等进行营销策划,项目位置如下: 地块,用地位置为 省 市 区域 道 号;
2. 乙方为一家在 省 市注册成立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具有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营销策划顾问服务的资质、授权及许可,亦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对位于 省 市 区域 项目等提供前期营销策划顾问服务。
鉴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对上述项目的前期营销策划工作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方在合同期内委托乙方为甲方位于 省 市 区域 房地产项目等进行前期整体营销策划工作,整体营销策划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期限
2.1 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为 个月。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合作满意可续签合同,合同条款另行商定。
2.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能再向其他 区域项目提供任何营销服务。 2.3为保证双方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甲方需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与乙方合作、接洽;乙方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保工作质量。
2.4甲乙双方每周定期召开项目例会。建立确认、信息沟通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如无甲方特别通知,例会召开时间不得更改;若因特殊情况导致例会无法召开的,甲方有权确定时间另行召开,乙方应按要求参加。乙方保证工作小组领导 XXX 参加每周二上午或周三下午双方定期召开的项目例会。
第三条 双方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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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方权责
3.1.1 甲方拥有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的权利。
3.1.2 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3.1.3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小组或小组成员不称职,可以公函形式通知乙方要求其在5日内另行调换他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调换并达到甲方要求。
3.1.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策划工作。
3.1.5 甲方将工作单(见附件三)发送至双方约定的公共邮箱 ,并短信通知乙方指定工作联系人 ,视为工作单下达至乙方;乙方完成工作单中相应的工作内容后,发送邮件至双方约定的公共邮箱 ,并短信通知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 ,乙方收到 的接受完毕的短信回复后,视为乙方提交完毕。
3.1.6 甲方应及时推进计划并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认可,以便乙方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正或实施。
3.1.7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报送的针对该项目编制的策划推广方案等全案顾问服务有关文件,具体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回复。
3.1.8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2 乙方责任
3.2.1 乙方承诺安排专业团队负责该项目顾问服务工作,制定工作流程,并承诺由 全程负责该项目策划顾问工作,项目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3.2.2 乙方对每项工作制定工作时间推进表,并与甲方沟通确定,乙方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推进计划进行工作并按双方商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方案及所有提交文件的可更改的电子文档。
3.2.3 乙方应本着尽职尽责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委派的服务人员(详见附件二)都应以甲方确定的工作为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3.2.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调查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工作, 并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
3.2.5 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对该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3.2.6 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阶段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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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协助甲方后续执行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
3.2.7 乙方在为甲方服务工作期间须严格保守甲方经营的商业机密。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
4.1 本合同总金额为RMB (大写:人民币 元整)。费用结算方式为月服务费制,服务费标准为RMB /月(大写:每月人民币 整),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服务的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印刷费、差旅费、餐费、交通费、利润、税金及其他方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2 付款方式:
4.2.1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即 年 月 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第一个工作月服务费即RMB (大写:人民币 元整)。
4.2.2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第2个月即 年 月 日始至第 个月 年 月 日止,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履行完毕上一个月的相关工作且经甲方认可后,甲方于每月二十日前支付乙方当月服务费RMB (大写:人民币 整)。付款明细如下:
服务期次(月) 1 2 3 4 5 6 工作日期 20 /03/19-20 /04/18 20 /04/19-20 /05/18 20 /05/19-20 /06/18 20 /06/19-20 /07/18 20 /07/19-20 /08/18 20 /08/19-20 /09-18 付费日期 2011年 月 日前 2011年 月 日前 2011年 月 日前 2011年 月 日前 2011年 月 日前 2011年 月 日前 金额(元) 4.3 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发票且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发出的工作单规定的时间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的,甲方有权延付当月服务费直至乙方相应工作完成;每逾期一日,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款项总金额乘以万分之二;逾期达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均应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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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款项总金额乘以20%,除此以外,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
5.2 若乙方的工作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改正;若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达到之日起5日内未能改正的或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均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款项总金额乘以20%,除此以外,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
5.3 如因甲方工程、销售策略的调整、甲方及/或关联公司决定及/或政策调整导致合同附件一中所规定工作无法进行的或取消的,双方同意暂停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同时甲方的付款义务及时间应顺延;在相关工作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且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4 若本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及损失)的,由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损失赔偿金额或实际损失金额,不足的部分,乙方应赔偿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追索。
5.5 合同有效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认定后不视为违约。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为本合同之目的,商业秘密指本合同任何一方(本条中称为“提供方”)向其他方(本条中称为“接受方”)以书面、口头方式或通过任何其他介质载体提供的未公开的任何对提供方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敬仰或技术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投标文件、设计咨询方案、设计方案、文件、电子文档、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
6.2 除6.3条情形外,接受方不得将提供方交付或者提供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同时,未经提供方实现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提供的商业秘密用于本合同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如接受方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实施上述行为,接受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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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生以下情况的,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 6.3.1 所泄露的商业秘密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泄露的除外);
6.3.2 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
6.3.3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6.3.4 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商业秘密。
6.4 本协议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商业秘密限制在其有关支援、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商业秘密泄露予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披露或泄露给其他无关的职员。
6.5 本条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十年内有效。 第七条 独立性
7.1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判认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运作。
7.2 本合同如被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涉及到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条款和内容并不随之失去效力,该等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将独立存在,直至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履行完毕或被豁免。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8.1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约定,但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属书面合同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8.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具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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