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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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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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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括;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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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5份);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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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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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四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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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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