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6
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企业名称: 重点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存在问题 没有与职业病危 害防护相适应的 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未《职业病防1.职业 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等。 重按规定对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治法》第十五病危害见法》第七十二《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及点对照《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危害防护设施进条第二项,第防护设 防护设施自查表》(附件4) 设施自查表》(附件 4)随机抽查重点工行维护、检修, 条第二、三项, 二十二 条 第 或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序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职业病防护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置、运行设施,以及防护设施是否满足防尘防毒施不能正常运六项。 五条。 行;擅自拆除或情况 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健康培 训,并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 证明,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2.职业健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康培训情8 学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况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在岗期间每年不得少于 4 学时。 检查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教材等。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内容中是否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内容。询问劳动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后果、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佩戴等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重点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1)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存在问题 尘危害的岗位均应按规定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是否按规定检测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3.职业病全部检测 CTWA,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是度(CTWA,包括总尘和呼尘),危害因素否进行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性质不明的粉尘应按规定定期检测(2)存在铅及其化合物、苯、甲苯、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情况 二甲苯、甲醛、苯酚、氨、一氧化碳、含量。对于粉尘和未制定 二氧化氮等化学物质的岗位是否进行了PC-STEL 的化学物质,应按要全面检测。现场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求计算超限倍数值。 测结果公布情况。 (2)按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务机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查阅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重点检 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接触粉查:(1)粉尘作业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 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未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法》第七十条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七二十六 条十二条第四、第二、三、四款。 五项。 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 健康检查报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未按照规定组织 案。重点检查体检机构是否具有职业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 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4.劳动者害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职业健康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监护情况 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健康检查资质,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置。现场询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并核实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没有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 一条第四项,《职业病防治第七十五条法》第三十五第七项,《用人条,第三十六单位职业健康条。 监护监 督 管 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
重点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1)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劳动 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防尘:应为接尘岗位劳 动者提供符合《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 呼吸器》(GB2626)要求的防 尘口罩。接触矽尘、铅及其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未给劳动者提供 个人使用的职业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存在问题 化合物的劳动者应配备过 滤效率至少为 KN95 级别的查阅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 和领取记录等,现场检查劳动者佩戴情5.个体防防尘口罩,其他应配备过滤效重点检查和询问劳动者防护用品是的防尘口况。护用品配率至少为 KN90 级别罩。(3)防化学毒物:根据作否按周期发放,是否正确佩戴,企备情况 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业是否采取措施监督劳动者佩戴等。 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 号) 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工作帽和防护鞋等。 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