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T供电系统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用PE线接到接地极(此接地极与中性点接地没有电气联系)
在采用此系统保护时,当一个设备发生漏电故障,设备金属外壳所带的故障电压较大,而电流较小,不利于保护开关的动作,对人和设备有危害。为消除T系统的缺陷,提高用电安全保障可靠性,根据并联电阻原理,特提出完善TT系统的技术革新。技术革新内容是:用不小于工作零线截面的绿/黄双色线(简称PT线),并联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主要机械设备下埋设的4-5组接地电阻的保护接地线为保护地线,用绿/黄双色线连接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它有下列优点:1)单相接地的故障点对地电压较低,故障电流较大,使漏电保护器迅速动作切断电源,有利于防止触电事故发生。2)PT线不与中性线相联接,线路架设分明、直观,不会有接错线的事故隐患;几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大工地可以分片、分单位设置PT线,有利于安全用电管理和节约导线用量。3)不用每台电气设备下埋设重复接地线,可以节约埋设接地线费用开支,也有利于提高接地线质量并保证接地电阻≤10Ω,用电安全保护更可靠。
TT系统在国外被广泛应用,在国内仅限于局部对接地要求高的电子设备场合,目前在施工现场一般不采用此系统。但如果是公用变压器,而有其它使用者使用的是TT系统,则施工现场也应采用此系统。
3、 IT系统
电力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经电阻接地),而受电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直接接地。
这种系统主要用于10KV及35KV的高压系统和矿山、井下的某些低压供电系统,不适合在施工现场应用,故在此不再分析。
建设部新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定: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因此,TN-S接零保护系统在施工现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如果PE线发生断裂或与电气设备未做好电气连接,重复接地阻值达不到安全的要求,也同样会发生触电事故,为了提高TN-S接零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在此提出等电位联接概念。所谓等电位
联结,是将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系统外可导电部分(如混凝土中的主筋、各种金属管道等)通过保护零线(PE线)作实质上的电气连接,使二者的电位趋于相等。应注意差异,即等电位联结线正常时无电流通过,只传递电位,故障时才有电流通过。等电位联结的作用。(1)总等电位联结能降低预期接触电压;(2)总等电位联结能消除装置外沿PE线传导故障电压带来的电击危险。因此施工现场也应逐步推广该技术。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接地形式都绝不是万无一失绝对安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设置和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严格履行施工用电设计、验收制度,规范管理,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条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