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限值 燃煤锅炉 50 300 300 0.05 燃油锅炉 30 200 250 - ≤1 燃气锅炉 20 50 200 -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4.4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限值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30 200 200 0.05 燃油锅炉 30 100 200 - ≤1 燃气锅炉 20 50 烟囱或烟道 150 - 烟囱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燃煤锅炉烟囱不低于45米,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或HJ/T 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3
法》的规定执行。
5.1.5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和考核。
5.1.6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2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烟气黑度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GB 5468 GB/T 16157 HJ/T 398 HJ/T 56 HJ/T 57 HJ 629 HJ/T 42 HJ/T 43 HJ □□□ HJ □□□ HJ 5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9 3.5 ?????21??(O2) (1)
21???(O2)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