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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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试行办法》,经与委托人友好协商签订本项目管理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审核部门审定的设计预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工程前期、实施期相关内容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2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3协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4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协助业主处理工程索赔;5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6向委托人移交竣工资料;7搞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暂定、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管理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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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两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方各执 两 份。
委托人:(签章) 项目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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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的一方。
(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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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人权利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对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管理,并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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