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 安全质量管理
1、采掘工作面没有设计或未经“三项评价”而私自生产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1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300元。
2、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未进行消突评价而私自生产的;罚款5000元。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2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300元。
3、采煤工作面未经集团公司验收而开帮生产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1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
本条建议增减:经集团公司同意试生产的除外。
4、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开拓掘进巷道无开口通知单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
5、未按规定程序落实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或重点监控隐患未按规定限期整改落实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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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6、未进行安全确认的而施工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元。
7、不具备安全确认条件就组织安全确认的,对牵头部门罚款300元,技术员罚款50元。
本条建议增加对施工区队罚款。
8、现场安全确认的问题没有处理而私自施工的,对施工区队罚款500元,队长罚款50元。
9、评价未贯彻学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0、业务部门未建立“三评价、一评定”台帐的每次罚款200元,技术员罚款50元。
11、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本条建议修改为: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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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常隐患没有建立隐患台帐的每项罚款200元,主管技术人员罚款50元。
13、抽放泵站抽放系统未按规定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罚款300元,科长罚款50元。
14、钻孔记录数据不详、涂改、意见签写不明确、前后不一致的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15、图纸、资料等出现问题(造成集团公司检查级以上检查罚款的)的每条罚款100元,有较大或低级问题的(造成集团公司检查级以上检查罚款的),罚款200-500元,同时对科长罚款500元。
16、打钻没有使用持捕尘器罚款200元。
本条建议修改为:打区域探测、本煤层钻孔没有使用铺尘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4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没按使用规定使用扑尘器的、使用弄虚作假的视为未使用。(通风科)
17、现场检查发现隐患要求现场处理而当班负责人未进行落实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较大隐患加倍处罚,并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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