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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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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 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七)基金会收入

对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事业、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在金融机构基金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国税发[1999]24号 1999年2月5日)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国发[1996]29号)和(中发[1997]14号)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照(财税字[1997]75号)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0]48号 2000年4月24日) (九)住房公积金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0]94号 2000年10月10日) (十)国债利息

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利息收入,按期成交后交割单列明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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