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此外,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C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A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A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案例16】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 (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 (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30万元。
(5)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
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说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金额分别为多少? (2)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4)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案例16答案】
(1)① 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② 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③ 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④ 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考生应特别注意撤销权的期间)。 (2)以下内容属破产财产;
① ① 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破产财产;
② ② 对外投资价值140万元; ③ ③ 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④ ④ 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 ⑤ ⑤ 行使撤消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 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万元。 (3)以下内容属破产债权:
① ① 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10元; ② ② 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 ③ ③ 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 以上三项内容共计形成破产债权共1000万元。
(考生注意:在本案例中,以上债权人谁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 (4)破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 ①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
② ② 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
③ ③ 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案例17】
2000年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B银行向A企业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为了减小贷款风险,B银行要求A企业提供担保。12月3日,C企业作为A企业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贷款期限届满,A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01年12月30日,B银行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于是B银行于2002年1月4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A企业和C企业偿还贷款本息。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受理了该案。
2002年1月21日,A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A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受理了对A企业的破产案件。此时,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贷款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A企业破产。
经查明,2002年1月10日,A企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供货后,A企业于2002年1月20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委托E银行付款。2002年1月24日,持票人乙公司向E银行请求付款,E银行已付款。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界定C企业的保证期间?
(2)人民法院受理A企业的破产案件后,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3)E银行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后,如何行使其权利? 【案例17答案】
(1)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人民法院受理A企业的破产案件后,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中止诉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
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中止,由债权人B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B银行再追究C企业的民事责任。
(3)E银行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案例1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在是否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18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乙公司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公司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乙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应将其争议按照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题中,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 【案例19】
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银行C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银行C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19答案】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银行C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和承兑日期。解析: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 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 银行C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20】
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定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200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C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4)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6)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20答案】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而且B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郭某(有A企业的书面授权)有代理权,因此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郭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