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1980号文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费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00以上 货物招标 % % % % % % % 服务招标 % % % % % % % % % % % % % % 工程招标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万元
(500-100)万元×%=万元 (1000-500)×%=万元 (5000-1000)×%=14万元 (6000-5000)×%=2万元
合计收费=1+++1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