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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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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函[2010]8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0]8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救灾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居民避灾自救能力和基层灾害应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省厅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努力使103个社区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是民政救灾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 1 / 2

落实“防救并重,防重于救、防优于救”理念和“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工作

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救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社区减灾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考评责任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成立工作专班,确定创建单位,明确创建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把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打造成为民政为民的品牌,建设成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减灾工作的重要平台。

二、全面推进,重点提升。各地要按照《全国“减灾示范社区”标准》(民函〔2007〕270号)和《湖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试行)》(鄂民政发〔2009〕45号),结合社区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共场所宣传栏、宣传牌等载体,中小学校、市民学校等平台构筑宣传教育网络,抓住国家“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契机,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长期耳濡目染,强化居民减灾防灾意识;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适时开展演练;要划定好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减灾防灾设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设置醒目应急避难指示和标识牌;要整合社区内各方力量,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配备防灾减灾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起到社区减灾防灾工作队、宣传队、救援队作用。

已被评为国家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要巩固创建成果,建立社区防灾减灾的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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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鄂民政函[2010]8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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