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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98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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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7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中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B、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C、对于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D、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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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4节>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来看,本题符合法院裁定再审的条件。但根据《民诉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7个月已经超出时限。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再审申请,选项B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C、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D、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减、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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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4节>举证时限 【答案】:C 【解析】:

考查举证期限。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非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

3.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A、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证人 B、合议庭的人数组成必须为3人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D、我国所有民事案件的审理都为两审终审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回避制度 【答案】:C 【解析】:

考查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A项错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一审及二审案件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但并未限定为3人;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一审终审。 4.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诉讼标的 【答案】:D 【解析】: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本题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源于相邻权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就是相邻法律关系,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其中选项A.B和C都属于诉讼请求,只有选项D是“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

5.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9题,单选)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6.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 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

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

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调节的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

7.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卷三45题,单选)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3节>上诉的撤回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起诉。《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8.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7题,单选)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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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3节>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分类。A选项属于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存在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正确。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这里存在抚养费数额的改变,发生了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属于变更之诉,故D选项错误。

9.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

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6题,单选)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

10.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5题,单选)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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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2节>合议制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组织。《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见,二审发回重审与再审都不得适用独任制,故A、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见,一审普通程序必须适用合议制,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988篇)

2024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7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中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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