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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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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14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意见》(淮建办〔2008〕132号文),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凡在我市清河区、清浦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由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及各县范围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由其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其核定的检测参数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或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全面推进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工作,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检测人员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检测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工作,应有明

确的年度计划、实施记录、考核记录。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加强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补充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第八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工作程序,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以检测为手段谋取私利,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远程监管。检测远程监控主要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监控和视频监控。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业务软件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检测远程监控所需信息能及时、准确地传送到检测监管系统,并确保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开通检测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条 质监站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和监督软件平台检查当地和为当地服务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纠正、处罚。

第十一条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市检测机构每年定期组织检测专项检查,对其业务受理、原始记录留存、检测报告出具、样

品留置、档案管理、检测人员、设施环境、设备、检测方法、软件辅助、远程监控等是否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测机构持证上岗人员检测理论进行不定期考试。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动态监管。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实施方案》,逐步建立我市的检测飞行检查制度,有效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并将飞行检查的结果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检测市场准入和检测方案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质量监督站对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各检测机构(桩基检测机构)应及时建立企业档案。

第十四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淮承接检测业务时,应携带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正本、副本(原件)和淮安市《外地进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淮安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后,应书面告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方可按登记核准的项目和区域承接业务开展检测活动,无备案登记手续不得进淮承接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实施检测前将检测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登记。

见证取样类和备案原材料检测的方案应依据委托合同,由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机构四方结合工程实际共同确定检验批、送检频次,明确见证取样人员。专项检测及建筑节能、门窗等现场检测的方案还应明确现场检测人员资质。

检测方案一般应包括:1、工程概况;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3、检测依据;4、检测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的规定确定检验批次。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基桩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淮建发〔2008〕50号文)文件要求执行。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14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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