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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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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

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

1.4 在住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

合格证、有效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3 配备常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第四章:墙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

4.1.2 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砌体工程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4.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构造柱,每层墙高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和墙体同宽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4.1.5 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6 主体和阳台栏板之间拉结筋必须预埋。

4.1.7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和各基体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1.8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1.9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措施。

4.1.10 外墙应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 4.1.11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 m2.K / W。

4.2 施工

4.2.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山砂和混合粉。

4.2.2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

4.2.3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

4.2.4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5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30d。 4.2.6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4.2.7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8 采用粉煤灰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填充墙和框架柱交接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第五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

5.1.3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单元中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外墙转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1/3,且不得小于1.5m。

5.1.4 在现浇板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温度收缩钢筋。板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0.15%。

5.1.5 外墙转角处构造柱截面积不宜大于240mm×240mm,和楼板同时浇筑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应不大于300mm。

5.1.6 现浇板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5.1.7 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

5.2 施工

5.2.1 现浇板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15%。

5.2.4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厚度。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钢筋保护层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

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第一章:总则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1.4在住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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