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五部门关于省
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0.09.10 【实施日期】200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9月10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9〕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0年11月1日起,对省直单位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实行收缴分离的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按期结报、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单位用款按照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实行收缴分离的范围
省直单位征收或取得的下列资金必须实行收缴分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基金(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3、其他预算外资金。(1)以政府名义获取的捐赠款;(2)社会无偿集资收入;(3)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三、实行收缴分离的程序
1、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收缴分离管理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开设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省直各执收单位必须在2000年10月31日前,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取消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上述帐户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入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