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1]79号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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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三)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综合考虑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学科建设基础、招生规模和教师自身条件,坚持按需设岗、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申请教师应根据自己的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按国家颁布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在相应的专业申请培养研究生。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四)教师应在所从事研究的专业中申请指导研究生。若同时申请在两个专业中指导研究生,必须在申请中专门说明。已获得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应以一个专业为主指导研究生,最多可在二个相近专业指导研究生。导师在相近专业指导研究生不必重新遴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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