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5年9月版) 作业1 自主学习
(答案自由发挥,此处略)
作业2
阶段练习与综合测试
阶段练习一(总论,第1—5章)
一、单项选择题 (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在教育法学的学习方法中,( C )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A、自学法 B、比较研究法 C、调查研究法 D、系统思考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 D )性规范。
A、义务 B、法定 C、平等 D、授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C )周岁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 A、10 B、14 C、16 D、18 5、在教育法学的解释中,( C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A、官方解释 B、立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法定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A C D )
A、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B、教育事实规律
C、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1
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ABC )
A、时间效力 B、空间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对具体时间的效力
3、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保障( B D )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方向发展。
A、未成年人 B、女子 C、儿童 D、残疾人 4、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 A D )关系。 A、结构相当 B、数量相当 C、功能互补 D、价值主从
5、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 BCD )是正确的。
A、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D、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三、判断题(对者在括号内打对号,错者打叉号,每题2分,共10分)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权力。 (×)
2、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3、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 4、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
5、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 四、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教育法的 体系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 致的统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 权利与义务 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相互依托。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2
5、在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中, 法律责任 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 做出某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简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简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P17-18教材)
答: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 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P63-64教材) 答:(1)教育法实施的涵义。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教育法实施的方式。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五、论述题(共16分)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P43-46教材) 答:(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 3
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案情简介】:略
问题:你认为要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答: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