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
【总结】
二、票据行为 概述: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案例导入:出票
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票据不合规,遭到拒绝。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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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谈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小张鉴于上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之后一定要在上面签字画押。
可是,小张依然觉得不放心,毕竟之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所以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于是更改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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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给欠条)。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1)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出票的记载事项 出票的记载事项等到具体票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载事项是什么? ①概念: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 ②记载事项分类 记载事项类别 (4类) 必须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也称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背书人签章 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背书日期 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字样 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记载的其他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具体内容票据追索时再行介绍) 案例导入:承兑 小张接过欠条以后,内心还是十分的忐忑,担心万一到时候又拿不到钱怎么办,于是拉着王老板就前往坑谁银行,要求银行在欠条上盖一个印章,代表银行也认可此事。 (二)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其他票据为即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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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_票据(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