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于0.5m。
三、系统冲洗、试压 (一)管道的水压试验 1、试验要求:
(1)试验要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能低于5℃,低于5℃时,要采取防冻措施; (2)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 倍;
2、检测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二)管道的冲洗
检测方法:采用最大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水流速度不低于1.5m/s,以排出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四、系统功能调试
2、低、中倍数泡沫系统喷泡沫试验要求: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要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小于1min。 3、高倍数泡沫系统喷泡沫试验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小于30s。
第四节 系统维护管理
三、系统常见故障分析及处理
泡沫产生器无法发泡或发泡不正常
主要原因:(1)泡沫产生器吸气口被异物堵塞;
(2)泡沫混合液不满足要求,如泡沫液失效,混合比不满足要求。
第九章 干粉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干粉灭火系统按照储存方式分,可分为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和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 按照安装方式分,可分为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和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按照系统结构特点分,可分为管网干粉灭火系统、预制干粉灭火系统和干粉炮灭火系统; 按照系统应用方式分,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 第二节 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前检查 一、干粉储存容器的现场检查
干粉储存容器的检查主要有3 个方面:外观质量检查、密封面检查和充装量检查。 充装量检查要求实际充装量不得小于设计充装量,也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3%。
二、气体储瓶、减压阀、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喷头、安全防护装置、压力报警及控制器等的现场检查
启动气体储瓶是用来储存启动容器阀、选择阀等组件的启动气体的储瓶; 驱动气体储瓶用于储存输送干粉灭火剂的气体; 1.检查内容 (1)外观检查
⑤对同一规格的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其高度差不超过20mm。 ⑥对同一规格的启动气体储瓶,其高度差不超过10 mm。 三、阀驱动装置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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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启动气体储瓶内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且不超过设计压力的5%。
第三节 系统组件安装调试与检测验收 一、系统组件的安装与技术检测 (四)喷头
对于贮压型系统,当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7m;当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喷头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6m;
对于贮气瓶型系统,当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8m;当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喷头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7m。 二、系统试压和吹扫 (二)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前,环境温度不低于5℃,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5 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水压强度试验时,其测试点选择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管网注水时,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以不大于0.5 MPa/s 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 后,管网无泄漏、无变形。 (三)气压强度试验
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1.15 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在试验前,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为0.2 MPa;试验时,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 %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 %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 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四)管网吹扫
干粉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在气密性试验前需进行吹扫。管网吹扫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小于20 m/s。可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出现。 (五)气密性试验
干粉输送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对干粉输送管道,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对气体输送管道,试验压力为气体最高工作储存压力。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 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 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 %为合格。 三、系统调试与现场功能测试
系统调试包括对系统进行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放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等。 (三)模拟喷放试验 1.试验要求
模拟喷放试验采用干粉灭火剂和自动启动方式,干粉用量不少于设计用量的30%;当现场条件不允许喷放干粉灭火剂时,可采用惰性气体。 第四节 系统维护管理 (一)日检查内容
(1)干粉储存装置外观。 (2)灭火控制器运行情况。
(3)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 (二)月检查内容
(1)干粉储存装置部件; (2)驱动气体储瓶充装量; (三)年度检查内容
(1)防护区及干粉储存装置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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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网,支架及喷放组件; (3)模拟启动检查。
第十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 安装设置
灭火器箱体结构及箱门开启力不大于50N。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表盘有灭火剂适用标识(如,干粉灭火剂用“F”表示,水基型灭火剂用“S”表示,洁净气体灭火剂用“J”表示等);指示器红区、黄区范围分别标有“再充装”、“超充装”的字样。
除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外的贮压式灭火器装有压力指示器。经检查,压力指示器的种类与灭火器种类相符,其指针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3kg(L)以上充装量的配有喷射软管,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不得小于400 mm,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射枪)不得小于4m。
推车式灭火器整体(轮子除外)最低位置与地面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00 mm。 二、手提式灭火器安装设置要求 (1)灭火器挂钩、托架安装后,能够承受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当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按45kg 计)的静载荷,承载5min 后,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4)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 的要求。
第二节 竣工验收
每个配置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多于5 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 的,配置1 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增配1 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按照单栋建筑独立验收,局部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申报。验收项目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0,且B≤1,且B+ C≤4;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节 维护管理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一)巡查
1.巡查内容: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 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 次。 (二)检查(测)
2.检查周期: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 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 次。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 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 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二)灭火器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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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分为4 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 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 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 年。
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更换密封件和损坏的零部件,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
第十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加压送风口分为常开式、常闭式和自垂百叶式。常开式即普通的固定叶片式百叶风口;常闭式采用手动或电动开启,常用于前室或合用前室;自垂百叶式平时靠百叶重力自行关闭,加压时自行开启,常用于防烟楼梯间。 (二)排烟系统
1.机械排烟设施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防火阀、排烟口、挡烟垂壁等。 (1)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3)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 第二节 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前检查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第三节 系统的安装检测与调试 一、系统的安装与技术检测 (一)风管的安装与检测
1.金属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2.非金属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应设有螺孔; (二)部件的安装与检测
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阀门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2.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三)风机的安装与检测——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四节 系统验收
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门,对于地上楼梯间,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15 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当大于等于15 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下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对于地下楼梯间,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楼梯间的防火门;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不应小于0.7m/s。
第五节 系统维护管理
(一)每月检查内容——防烟排烟风机、挡烟垂壁、排烟窗
(二)半年检查内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口)、排烟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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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检查要求——每年对所安装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1 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
第十二章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防爆
第一节 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
一、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供配电系统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在主电源断电后30s 内供电。 (三)自动切换功能检查
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采用双回线路电源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的设备不要超过5 台,总设计容量不要超过10KW。 二、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暗敷设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难燃性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要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要小于30 mm。
三、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防火封堵措施
(一)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在电缆隧道、电缆桥架、电缆竖井、封闭式母线、线槽安装等处时,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2.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3.管线进出竖井处;
4.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5.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至建筑物的入口处,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 7.电缆引至配电箱、柜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 第二节 电气防火防爆要求及技术措施 一、防火防爆的平面布置
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25m;距其它建筑物不应小于10m;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35m。
户内电压为10kV 以上、总油量为60kg 以下的充油设备,可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kg 者,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0kg 以上者,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隔内。10kV 及其以下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二、防火措施的检查
建筑物内常用的电气设备和装置包括变、配电装置以及安装在装置中的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 (一)变、配电装置防火措施的检查
1.变压器保护 2.防止雷击措施 3.接地措施 4.过电流保护措施 5.短路防护措施 6.漏电保护电器 防护电器的设置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负载电流; (2)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大于回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 (3)保证防护电器有效动作的电流不应大于回路载流量的1.45 倍。 (二)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防火措施的检查
电器相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MΩ。
控制继电器的动作十分频繁,因此必须做到每月至少检修两次。 (三)电气线路防火措施的检查 (四)插座与照明开关
在潮湿场所插座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五)照明器具
卤素灯、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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