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2010]25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推动绿色崛起,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三旧”改造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举措。省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三旧”改造作为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大力推 1 / 4
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通过抓好“三旧”改造,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推进“三旧”改造是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在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消耗了大量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三旧”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置换盘活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解决我市土地资源瓶颈、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出路。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思路,研究对策,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推进产业转移、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三)推进“三旧”改造是我市建设宜居城乡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推进“三旧”改造,有利于拓展发展空间,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对创建“三名城一基地”和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实现在新增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改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二、“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 2 / 4
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统
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梅州。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省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市、县两级要紧紧围绕产业转移,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 3 / 4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城市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布局分散、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三)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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