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考试要点(供参考)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2、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4、常见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系数法。
5、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6、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7、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
8、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缴排污费,其减缴额应为应缴额的50%。
9、新、扩、改建项目应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10、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11、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2、申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产品和原材料消耗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布置示意图。
13、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14、排污费的种类有: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排污费
15、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16、对机动车、飞机、船舶 污染源不征收废气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17、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18、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19、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仍需缴纳排污费。
20、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1、逾期不缴交排污费处罚及强制执行的工作程序:对逾期不缴交排污费的, 依法立案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征收机构应在《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后2个月内提出立案处罚申请;在《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3个月后仍未缴费的,排污费征收机构应在《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后6个月内并且要求在发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行政处罚
1、对所有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辩和陈述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限。2、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3%的比例加收罚款;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提起诉讼期限是15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申请复议期限是60日;环境保护行处罚决定书应该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种类。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理决定。6、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环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十个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7)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9)无救济则无处罚的原则(10)追溯时效原则。
9、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制度、案件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分开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1、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原则:着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12、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3)司法处理;(4)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3、送达的具体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14、处罚的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吊销有关执照或许可证;(4)停产、关闭;(5)恢复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转;(6)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7)追究刑事责任。
15、环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16、环境法体系的构成:1、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2、环境保护法律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环境保护地方法规5、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17、环境管理的五个基本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5、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察五公开:1、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2、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3、公开排污收费标准4、公开行政处罚情况5、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
18、标准的分类:(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6)其它有关的环境标准(许可证限量标准、产品生产与使用环境标准)。
三、环境现场监察
1、环境监察的概念:环境监察要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是“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监督、处理”。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2、环境监察的特点:委托、直接、强制、及时、公正。
3、环境监察的类型,按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按环境监察的活动范围可分为:一般监察与重点监察;按环境监察的目的可分为守法监察与执法监察。
4、环境现场执法的特点: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为;是具有技术的行政行为。
5、环境管理现场检查的依据:法律依据、标准依据、事实依据。6、环境监察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
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10)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1)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2)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7、环境监察五公开: 1)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 2)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排污收费标准 4)公开行政处罚情况 5)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执法程序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提出要求---→收集证据,告知发现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告知对方权利----→制作笔录----→对方当事人签字。
9、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含义
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进入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现场,对其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排污单位有义务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以保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10、污染防治设施违章行为的认定
a未履行法律责任行为的认定;b擅自拆除处理设施的认定;c闲置处理设施的认定;d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认定;e污染物超标排放认定;f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
11、环境监察稽查一般有三个内容:1、日常稽查2、专项稽查3、专案稽查。12、污染源:所谓污染源是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污染源分为两大类,即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对于环境科学来说,主要研究和控制的对象是人为污染源。人为污染源有多种分类方式:按污染类型可分为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固体废物污染源、环境噪声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按人类活动功能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按分布特可分为点源、线污染源和面源;按空间位置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按时间特点可分为恒定源、间歇变动源、瞬时污染源。
13、污染源监察的形式:定期检查、定期巡查、定点观察、不定期检查、特殊形式检查。
14、特殊形式检查:(1)污染源执法检查(2)联片监察(3)节假日、夜间检查(4)污染源监视(5)组织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15、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般可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大类。
16、污染防治设施按所处理的污染介质可分为五类,水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和其它污染物防治设施。
17、“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它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它情形。
18、生态环境破坏的形式:土地破坏、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水资源破坏、物种破坏、矿产资源的破坏。
19、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污染源监察的计划管理(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登记、环境保护档案材料)2、污染源现场检查3、工况调查4、视情处理5、定期复查6、总结归档。
20、污染源不定期检查有以下类型(1)突击检查;(2)临时检查。
21、燃烧废气监察要点:(1)检查燃烧设备;(2)运行检查;(3)查二氧化硫的控制。
22、固体废物的产生方式:1、连续产生2、定期批量产生3、一次产生4、事故排放。
23、固体废物的贮存方式:1.容器贮存2.散状堆积贮存3.池、坑、塘、坝贮存。24、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2、分类建档3、目标管理4、日常监察5、视情处理6、总结归档。
25、污染防治设施监察的一般方法:1、常规监察方法(听、问、查、看、测)2、实时监察方法。
26、废水处理的技术方法大体有:物理法、化学法、生物化学法、物理化学法。27、废水处理一般分为三级:一级处理(采用物理法为主)、二级处理(处理后的水一般可重复利用)、三级处理(又称高级处理)。
28、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特点:1、具有执法的强制;2、具有量大、面广、政策强、技术要求复杂的特点;3、具有系统工程高度统一的特点。
29、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步骤分为调查、排污口规范化、立标、建档、日常监察五个阶段。
3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过程中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的工作。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3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是现场处理;现场调查和报告;依法处理;结案归档。
32、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是登记立案;调查核实;调解处理结案归档。33、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适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五、廉政教育
1、环境监察人员的“六不准”: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卷;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2、不廉洁环境监察执法的行为表现分为三类:违反我国各类法律文件中廉政条款的不廉洁环境监察执法;违反党和国家制定发布的有关廉政纪律规定的不廉洁环境监察执法;违反(廉政准则)中52个\不准\的不廉洁环境监察执法。
3、推行环境监察廉洁执法具有四方面现实意义:是积极贯彻廉洁从政规定的需要;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环境监察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4、环境监察廉洁执法的原则:履行职责原则:1) 在现场监察时要主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2) 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3) 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原则:1)依据合法。2)主体合法。3)权限合法。4)内容合法。5)遵守相应的程序。勤政为民原则:1)文明执法2)信息公开。3)公正廉洁4)
5、环境监察廉洁执法目标要求:规范、公正、效率、透明、文明、科学、便民、责任与诚信。
环境监察廉洁执法具体要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制度和程序要求;环保执法应始终贯彻\四个结合\要求。
6、环境监察廉洁执法监督的意义:1)加强监督是改进环境监察廉洁执法保障;2)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督是督促和保障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履行相应职责的需要;3) 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需要。
7、环境监察廉洁执法监督的作用:1)预防作用2)评价作用3)补救作用4)完善作用。
8、环境监察廉洁执法监督的种类:1)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审议权、规范性文件审查权、撤销权、罢免权、视察检查权、调查权、质询和询问权。2)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3)专门监督4)党内监督5)司法机关监督6)社会监督.
9、环境监察廉洁执法监督机制创新:1)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制度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3)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投诉举报机制4) 建立环境执法案件回访与执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5)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监督的科学技术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
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