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已浇筑成型的桩基工程量上报工程进度,每月5日报上月完成工程量,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0%,桩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付至已完工程量部分总造价的 80%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后且结算审计定案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本工程所有项目完全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天内全部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移交完毕、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3工程结算
2.3.1工程结算调整原则:
2.3.1.1合同中己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参照原投标报价相应的标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3.2本合同措施费用总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不另计取技术措施费,包含: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坦、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临时停水、地下降水、雨水排水、临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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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工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
2.3.3施工场地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依照进度、分包施工需要调整场地布置, 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不支付任何搬迁费用。 2.3.4按国家及地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2.3.5设计变更及签证洽商治理方法详见附件。
2.3.6水电费依照现场实际发生量,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
含义相同。
4.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及往来文件; 本合同;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和;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图纸;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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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5.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有关文件。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刻制订的为准。任何不
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阻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6.
本合同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创设出当事人间的联合、结
合、信托或合伙关系。每一当事人应就其各自的雇员和合同所述的义务负其责任。
7.
甲方托付乙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讲明的
本工程。乙方同意托付。
8.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
义相同。
9.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11.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通用和专用条件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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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 12.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长沙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宅: 住宅: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时刻: 日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时刻: 年 年月 1 / 2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1.1.
定义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
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讲明和有关资料)。
1.3.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4.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
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讲明。除合同条款另有
2.1.
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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