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拟提供的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每个工程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2 投标报价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工程的总价包括工程量单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工程本身发生的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他直接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等)、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财务费用等)、税金及其他费用;
2、所有投标报价总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超过招标控制价或不按规定报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方不得将一个标段内所列进行分割投标。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
十四、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填报。 十五、投标方资格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及符合资格、质量、服务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方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
2、投标方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由供应商履行的提供有关伴随服务的义务。
十六、投标工程项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投标方须提交证明其拟供材料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材料为招标内容一致,并须提供:工程注意事项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规定的内容。
十七、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
2、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十八、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 3、除投标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签字(印章)。
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 无线胶装 并由投标方法人或由法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凡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在每一修改处都应加盖投标方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印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九、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标明“正本”或“副本”及“投标文件”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不按规定密封标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应制作光盘介质电子文档一份,与正本封装在一起。光盘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光盘须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方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提供光盘介质电子文档的,将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2、密封包装上应注明如下内容:
⑴“正本”或“副本”及“投标文件”字样;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
(3)投标方名称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在封口加盖公司公章。 (4)投标文件必须加盖齐缝章。
(5)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
3、如果一旦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或不被接受的投标时,将原封退回。
4、如果包装上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招标方对误投不负责任。 5、 开标一览表需要加盖公章和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和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小信封内,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将此小信封单独封装,加盖公司公章(投标时单独放在正本、副本上面。投标商未按规定提供“开标一览表”的视为无效投标)。
二十、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授权代表送至招标方。 二十一、招标方可以按第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投标截止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二十二、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方应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方可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书面通知招标方。
2、招标方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3、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方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开标和评标
二十四、开标
1、招标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方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按照其二十三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应不予开封。 3、开标时,当众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报价。
4、招标方应按第二十四、3条要求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二十五、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试图向招标方、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投标失败。
3、中标人确定后,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相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二十六、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投标方无人答疑和澄清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二十七、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后,招标方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方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招标方将依据投标方提供的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