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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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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源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财政部6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9、10号公告对相关疫情防控需要的医疗器械、生产设备、药品以及其他医疗用品在生产、进口、运输、捐赠、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及时进行了公告,为打好疫情防疫及时提供了税收支持。

今天重点就大家比较关心的捐赠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近期有大量的企业、个人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捐款、捐物,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献上了自己一份爱心,与祖国共渡难关。我们在捐款、捐物抗击疫情的时候也不要忘了,国家对我们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在纳税上也给予了充分的税收优惠,合法享受税收优惠也是我们纳税人的一项法律权利。

今天我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2月6日出台的2024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其他相关规定与大家一起解读一下。

《公告》分三部分对捐赠涉及优惠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捐赠涉及的所得税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里要提醒捐赠人注意的是捐赠过程中要及时取得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门开具捐赠票据方可扣除。捐赠票据指的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同时捐赠人要注意社会公益组织是有清单的,只有对国家公布的清单内的社会公益组织进行的捐赠才能扣除,具体清单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找到,如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第二部分是直接向医院捐赠涉及的所得税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里要提醒捐赠人注意的是捐赠人需及时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方可扣除。

要注意的是直接对医院的捐赠仅限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这个可扣除的范围小于通过公益组织和政府部门进行的捐赠,同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该也是有具体的清单的,不是所有医院都可以的。

第三部分税收优惠主要指的是流转环节的税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了,我们来看一下捐赠扣除的时间。正常情况下,捐赠人在发生捐赠行为的当月即可凭有效捐赠凭证进行扣除。

有捐赠人问,如果没有及时扣除,该怎么办呢?

在这儿我们为大家梳理了相关规定,以供参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9号)规定,捐赠人为个人的,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二是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

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三是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记住,补扣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捐赠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还要强调一下,个人捐赠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常情况下,税收政策规定捐赠人的捐赠是比例扣除,不是全额扣除,如企业符合条件的捐赠是当年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往以后年度结转;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一次是全额扣除,应该说9号公告的优惠力度相当大,优惠力度与国家在汶川地震救灾、非典防治期间的优惠政策相当,与养老、教育、扶贫事业等国家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相当。

疫情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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