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安监政法[2011]4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辽安监政法〔2011〕43号)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4月2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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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省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察。 2 / 4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五)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三)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编制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 / 4
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情况; (二)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三)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本地区新闻媒体上公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 规定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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