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 总 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围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H 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R A B M W S U 4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industrial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municipal utilities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2
G 绿地 green space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2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2为m/人。 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222223 用地分类 4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市域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H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中类 小类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H11 城市建设用地 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围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H15 独立建设用地 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4
类别名称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