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
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皖组字〔XXXX〕XXX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审对象
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
没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总支的发展对象材料由党总支先预审后,再报党委组织部进一步审查。
第三条 预审内容
(一)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四)政治审查材料;
(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六)公示情况;
(七)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预审办法
预审单位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
2.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党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书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党总支预审后,还要将相关材料再报呈党委组织部审查。 3.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重新入党人员等,须在基层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报送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对担任学校处级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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