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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作者:何宇明
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04期
摘要:本文参考和借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运作经验,结合我国房地产融资状况和相关法律制度情况,分析了REITs在中国的可行性和面临的障碍,对在设立和运作方面的一些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和构想。
关键词: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融资
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风险共担的一种融资模式。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
一、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历史和现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最早出现在美国,是根据1960年美国国会《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的规定,按一定的法人组织形式组建而成的。REITs在美国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在美国,REITs的长期表现参差不齐,但却.能持续地实现较股票高出300-600个基点的回报。经过近4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目前大约有300个REITs,资产总值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近三分之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论在数量还是在市值方面,权益型REITs均占绝对主导的地位。
(二)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流程
由于房地产的价值评估较复杂,每日提供REITs的净值成本较高,所以目前美国REITs的发行采用封闭式结构,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其流程如下:(1)提出设立REITs申请,并由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与主管部门设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契约;(2)房地产投资信托契约报请主管部门核准或申请生效;(3)发行受益证券;(4)信用评级;(5)收取投资人资金;(6)基金运用及收取投资收益: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急财产的报告,予以公告;(7)信托财产保管;(8)召集受益人会议、执行受益人会议决议及代为诉讼;(9)依房地产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分配信托之收益、利息及其它利益。如果是定期RE-ITs,在REITs期满信托终止时,还要按照契约规定将信托资产交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