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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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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1]26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政办[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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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四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根据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许昌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为许昌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许昌市规划区内(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等)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监管、指导特许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对建筑工地实施监管,做好建筑垃圾产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道路、车辆清洗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对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 2 / 2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许政办[2011]26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9【实施日期】2011.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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