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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集改组[2014]4号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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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

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齐集改组[2014]4号

为搞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符合《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规定,经认定纳入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职工认定申请,按受理认定职责呈报相关认定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同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部门审定的《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此件可延后至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前必须提供给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3、经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

4、厂内公示纳入改革范围职工名册情况的报告; 5、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6、填写完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7、《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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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部门职责

1、中央、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该企业的主办企业受理认定。 2、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受理认定。

3、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认定。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相关认定部门接到企业关于进行职工身份认定的申请后,根据职工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对职工身份及工龄进行认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对认定合格人员采取公示制,公示期为7天。公示地点:有生产经营的在厂区内公示,“三无企业”在原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设置举报电话,中央、省直、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举报电话设在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举报电话设在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相关认定部门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册(《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报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后,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并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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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报至相关部门进行下一个程序操作。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如下人员不在本次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范围: 1、被企业开除、除名人员; 2、已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无招工手续、无转正定级调资表人员。 4、被判刑后没有再次就业或就业手续不全人员。

(二)职工档案丢失或损毁,可参照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办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补偿年限;以往企业改革对职工相对工龄已进行过补偿的不计算补偿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工龄计算中,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有关工龄认定的其他问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认定工作以“谁认定谁负责”为原则,各相关认定部门是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对做出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

职工身份认定采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双重印鉴使用认定方法。每一身份认定责任主体要分别有两名认定责任人。

相关认定部门在认定的初始阶段要将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印鉴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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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集改组[2014]4号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齐集改组[2014]4号为搞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范围及对象符合《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规定,经认定纳入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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