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BD 《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AC 参见上题解析。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及解析:AC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2004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民通意见》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民通意见》 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本题选AD. 2005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考点:域外送达 21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评论:本题考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突出了司法考试的实务性,这种命题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本题对考生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作为考生复习事实上最重要依据的辅导教材(法律版〉对此根本没有涉及。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及解析:ABD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2007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 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答案】AB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 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 有关涉外民商事 22
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 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因此,A、B 选项正确,C、D 选项错误。 2008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真题(一) 033. [真题:2009-1-033(单选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 B【考点】 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034. [真题:2009-1-034(单选题)] 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 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 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 A 【考点】 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某航空公司与甲国公司之 23
间的租赁合同,双方选择适用甲国法,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 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 (六) 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在地法。 (五)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七) 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 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 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 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 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 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 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法律,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本题贷款人为乙国银行,应适用乙国法,故C项错误。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本题中保证人为丙国公司,应适用丙国法,故D项错误。 035. [真题:2009-1-035(单选题)] 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帐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 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 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 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 C【考点】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 ◆ A项错误,因丙国银行拒绝向希姆付款,故希姆只能向出票人即罗得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追索权应适用的法律未作出规定,故应适用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出票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故B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在乙国,票据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故C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罗得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故D项错误。 036. [真题:2009-1-036(单选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 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 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 B 【考点】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4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李某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其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故应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其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故B项正确。 037. [真题:2009-1-037(单选题)] 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 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 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 C 【考点】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 【解析】 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导》,以最大限度地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指引中规定: (1)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于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故C项正确。 (2) 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 (3) 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依据国际法原理,引渡只是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恶意欠缴税款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相关条约通过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甲国请求引渡,本题不属于欠缴税款,涉税额巨大的情形,同时题干也没有明示或默示指出格里是否具有恶意逃避交税,故B项错误。 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域外取证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1) 代位取证,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地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位取证。 (2) 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取证据,一般是向本国国民调取证据。此方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3) 特派员取证,即受诉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调查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特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 (4)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一般存在一些普通法国家,我国持反对意见。 本题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直接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位取证,D项错误。 038. [真题:2009-1-038(单选题)]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 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 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 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 B 【考点】 仲裁协议 【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违约责任属于仲裁的范围,故A项错误。 ◆ B项正确,从当事人概括性约定中可以认定为双方 25
国际私法 司考真题(2002-2011)(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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