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参照师范大学教研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教研室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学科或性质相近的课程群建立起来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
学院设立7个教研室:理论教研室、音乐学技能教研室、声乐教研室、钢琴教研室、器乐教研室、流行音乐教研室和舞蹈教研室。
教研室一般由5位以上的教师组成;10人以下教研室设教研室主任1名,10—20人的教研室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20人以上教研室可增设1名副主任。 二、教研室主任
1、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组成状况,可设主任及副主任。
2、教研室主任可由教研室成员直接选举或学院提出候选人选举产生。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研室主任任期原则上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连任或提前解聘,连任和解聘均需重新向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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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研室主任聘任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熟悉计算机办公软件,服从学院工作安排。
(二)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3年以上高校教龄且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4、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和学院工作要求,在学院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及落实教研室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学安排及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等;审查课程考核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负责本教研室承担的毕业论文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
(四)负责制定课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总结建设情况。 (五)提出师资培养计划;负责抓好教研室师资培养、为助教安排指导教师。
(六)负责新开课程和新教师试讲的组织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七)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门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价工作,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
(八)负责组织教研室的教研、教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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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学院本专业方向学生参加校外比赛及演出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完善教学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经常听取并反映本教研室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对教研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
(十二)完成学校及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三、教研室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教研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帮扶青年教师等;每月至少一次教研室室务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问题。
2、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以下统称教研室主任)应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随机听课至少6次,教研室成员随机听课至少2次。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观摩教学活动。
3、教学检查制度:除专项检查外,教研室须定期自查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教学档案材料;收集学生反映意见,定期分析与评价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年度考核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制定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及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具体安排;学期末,教研室对一学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年度结束时,教研室按要求召开考核述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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