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七大项六十二条重大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 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通风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岀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未按
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 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采煤(9条)
1.矿井全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掘进(2条)
1.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的;
2.未配备负责掘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机电(5条)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单回路供电的(对于边远地区煤矿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矿井供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电工作的专业技人员的。 七、运输(2条)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未配备负责运输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2. 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
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 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
(1)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