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5.3.2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6 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
5.3.4 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墙角、柱基及裂缝的两端,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处。
5.3.5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 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应保证上、下测点之间具有一定的通视条件。
5.3.6 建(构)筑物的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一条裂缝的测点至少设2组,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宜设置测点。 5.3.7 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以外20m;
3 上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直接监测点应设置在管线上,也可以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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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利用埋设套管法设置监测点,也可采用模拟式测点将监测点设置在靠近管线埋深部位的土体中。
5.3.8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沉降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宜为基坑深度的1~3倍,监测剖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并形成监测剖面。同一监测孔的测点宜沿竖向布置在各层土内,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厚度较大的土层中应适当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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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等级、精度要求、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地区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6.1.2 求:
1 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2 工作基点应选在稳定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或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不设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监测点;
3 施工期间,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正常使用; 4 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的稳定性。 6.1.3 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 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 6.1.4 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过程中应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应加强对监测仪标的保护,防止损坏。
6.1.6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为事前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7 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种基坑工程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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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其布设应符合下列要
6.2 水平位移监测
6.2.1 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自由设站法、极坐标法等;当基准点距基坑较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应埋设在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以外不受施工影响的稳定区域,或利用已有稳定的施工控制点,不应埋设在低洼积水、湿陷、冻胀、胀缩等影响范围内;基准点的埋设应按有关测量规范、规程执行。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 基坑围护墙(坡)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围护墙(坡)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
表6.2.3 基坑围护墙(坡)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设计控制值(mm)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 注:监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
为点位中误差的12。
≤30 ≤1.5 30~60 ≤3.0 >60 ≤6.0 6.2.4 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宜不低于1.5mm。 6.2.5
其他基坑周边环境(如地下设施、道路等)的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
相关规范、规程等的规定。
6.3 竖向位移监测
6.3.1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6.3.2
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配合传递高
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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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修正。 6.3.3
基坑围护墙(坡)顶、墙后地表与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竖向
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
表6.3.3 基坑围护墙(坡)顶、墙后地表及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mm) 竖向位移报警值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20(35) ≤0.3 20~40(35~60) ≤0.5 ≥40(60) ≤1.5 注:1.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差中误差;
2. 括号内数值对应于墙后地表及立柱的竖向位移报警值。
6.3.4 地下管线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宜不低于0.5mm。
6.3.5 其他基坑周边环境(如地下设施、道路等)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6.3.6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3.7 各等级几何水准法观测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7的要求。
表6.3.7 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使用仪器、观测方法及要求 DS05级别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宜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 二级基坑 DS1级别及以上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宜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 三级基坑 DS3或更高级别及以上的水准仪,宜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 6.3.8 水准基准点宜均匀埋设,数量不应少于3点,埋设位置和方法要求与6.2.2相同。
6.3.9 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附合水准路线。
6.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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