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一)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减免息
一、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二)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 (四)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五)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2、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二)不利方面
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风险控制
(一)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
(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三)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2004]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可能会形成损失,因此,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给予减免息。
(四)与债务人签订减免息协议,并约定当还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期归还所承诺的贷款本息时,我行有权取消所有利息(包括已减免利息部分和承诺减免利息部分)的减免,并从减免息方案实施前的时点起恢复计息。
(五)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在减免息协议生效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的各项手续。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三)——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和中小企业与涉农债务减免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
一、定义
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部分或全部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置是指抵债资产收取后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置变现,将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化为现金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三)债务人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
(四)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
(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流程
(一)以物抵债工作流程如下: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