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环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环境治理业的挂牌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项目运营风险、重大合同履约风险等。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境治理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
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与环境治理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应披露取得的环境治理业务相关许可资质情况,包括许可证类型、资质等级、有效期、取得主体、发证单位、适用范围以及变动情况等。
公司存在业务承包、业务分包、劳务外包或外协生产的,应披露分包方、外协方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原理、知识产权、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治理方案设计等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业务的,应按照产品(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布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及同比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设备销售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价格走势,并具体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按照主要产品分项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情况,包括订单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交付或验收通过日期、确认的收入等。
订单金额占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环境治理工程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在手订单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
(二)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风险的,还应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环境治理运营服务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的数量以及合计建设投资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建设投资金额,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建设投资金额,处于施
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建设投资金额及尚未完成的建设投资金额,已处于运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
(二)详细披露合同约定的建设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本期建设投资金额、累计建设投资金额、未完成的建设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风险的,还应说明并披露原因。
(三)详细披露已进入运营期阶段,项目年度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或者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的订单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价格调整情况、运营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等;存在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形的,应说明情况及影响。
(四)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应披露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期限、投资回收方式等。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同时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主要参与方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应披露报告期内新增PPP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审批进度、项目公司合作模式及范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