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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整体素质中,德是人的灵魂,有德无才可能会误事,但有才无德则会坏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法律事务都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中进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果律师的道德离轨,行为不端,就会践踏法律的尊严,玷污律师职业的荣誉。因此,做律师首先要做人。优良的职业道德,高尚的情操是律师职业的宪法和生命线。
(一)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事实和法律是法制的生命,律师执行职务的过程就是将国家法律运用于具体事实的过程,其本身就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和事实的客观性。律师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在深人调查,了解事情真相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法律的威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迁就当事人的非分要求而规避法律。律师应在自己的心中树立起敬重法律、尊重事实,厉行法治的职业信念,敢于同一切践踏法律和社会正义的邪恶势力抗争,不为私心所左右,不为私情所动摇,切忌为谋取不正当的胜诉目的,弄虚作假,歪曲法律和事实。
(二)敬业勤业,恪尽职守。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对于实现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证司法质量负有特殊的使命。同时律师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不代表国家利益,而是在当事人对其进行委托、授权的前提之下,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是社会生活和法律的桥梁,当事人求助于律师是出于对律师人品、业务水平的信任,律师一旦接受了委托就有了一份责任,就应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主动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高质量的服务回报社会和委托人的信任回报所担负的神圣职责。
(三)廉洁自律,遵守规范。
律师是在国家法律规范下自由地依法工作,国家较少干预律师的职业活动。基于这种独立性自治性,必然对律师有自律性要求。律师行业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一个特殊的窗口行业,律师的理想、信念、气度、行为融于法律服务过程中,同时也渗透在律师的一般社会行为中,展现在公众面前,自觉不自觉都会给人们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对社会具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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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示范效应。因此律师不仅是法律卫士,也应该是道德的榜样。马克思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作为律师必须加强自我道德修养,获取中国传统美德和现代道德文明,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完善道德主体人格。在社会活动中,珍惜职业声誉,处处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用执业纪律约束自己,廉洁奉公,使公众在律师的职业形象中感受到人格的魅力、道德的魅力。同时也使自己成为公众心目中的人生楷模,赢得社会和公众的尊重和信任。
(四)仗义执言,刚直不阿。
律师是道义之师,有责任为社会鸣不平,特别是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主法制尚不健全,人治的阴影、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干扰着司法公正,这对律师的执业是严峻的挑战。律师应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以社会正义高于一切为原则,捍卫真理,刚直不阿,不畏强暴,不惧权贵,敢于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勇敢地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五)谦虚谨慎,诚信待人。
律师的业务话动往往与社会各界人士打交道,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摆正自己在社交中的地位,注意处处谦虚谨慎,礼貌特人,既不自卑自贱,也不傲视人间,对来访者、当事人要诚实守信,使人感到亲近可靠,这样才能吸引客户。在处理和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上,也应注意举止言行,顾大局,讲原则,有理坚待,无理不辩,不强辩、不狡辩、不乱辩,协调配合依法打击犯罪,共同保护民众的利益对同行,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互助合作,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发展律师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结论
律师的优良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锻炼而成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一个大舞台。中国律师应顺应历史潮流,自觉加强理论修养和实践磨砺,把自己塑造成为适应时代发展所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以优良的综合素质服务
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未来。[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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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及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7 [④]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7-68
[⑤]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及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7-48 [⑥]左婧:中国律师必备素质刍议[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3(6):14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