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布《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号: 核总企发[1992]138号 颁布日期:
1992-01-02 执行日期:199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核能及军用核技术应用,开拓多种经营,以加快军民结合型核科技工业建设步伐,提高核工业社会经济效益,现颁布《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望各单位认真执行本办法,进一步提高核工业标准化水平,切实抓好标准贯彻实施,强化技术监督,推动各项技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力争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 本办法由总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1992年1月2日 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产品与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护环境,保障核安全,提高核工业社会经济效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国防建设、核能开发和加快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经贸合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所属单位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亦适用于核行业标准化管理。
第二条核工业所属单位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核原料、核燃料、核燃料元件、核仪器与核辐射探测器、核设备与部件、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等核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军用核技术装备研制、试验、生产、使用的技术要求;
(三)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验收、运行、退役及其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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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采、选矿、冶炼的技术要求;
(五)开发的非核产品及非核工程的设计、生产(或建造)各项技术要求; (六)核安全、人与环境的辐射安全要求;
(七)核工业通用技术语言及能源、信息、质量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我国核工业的实际,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并主动参与制订国际标准。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各级科研、生产、工程建设发展规划、计划。
第五条核工业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军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六条核工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核工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核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核工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管理部门标准化经费; (三)指导企(事)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事)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会同核工业各主管局(公司)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核行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六)组织有关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全国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核工业各主管局(公司)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局(公司)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核工业实施办法; (二)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指导所属企(事)业标准化工作,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检查企业标准化效果;
(四)组织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五)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八条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核工业标准化综合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提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并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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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协同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监督;
(三)开展核工业标准化方针、政策及标准化理论的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开展企业标准化研究、咨询、服务工作;
(五)承办核工业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常业务工作;
(六)管理核工业标准化信息资料,建立核工业标准档案,承办标准化效益及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搜集、研究、分析与交流任务,承担核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七)协助主管部门对技术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
(八)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质量认证工作和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九条核工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科研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组织能力、熟悉科研生产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核工业实施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化科研任务;
(三)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参与产品和工程的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五)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六)归口管理本单位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建立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
(七)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八)承担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合理利用我国核资源,推广核科学技术成果,充分考虑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坚持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核工业企业、科研设计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全国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学术团体专家的作用。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坚持立项论证、对负责起草单位或人员进行资格审评,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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