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1]19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 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
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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