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土地征收制度、 宅基地制度改革文件目录
1、九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2、九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九台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4、九台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5、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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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秩序,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九台区深化统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九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置换、抵押流转行为仅限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对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等流转行为不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限制。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对转让、置换、抵押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的,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租赁、入股的,由农户本人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在本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流转手续,报九台区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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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守改革底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的权益不受损。
(二)维护农民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户有所居。
(三)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认真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美丽村庄。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交易。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转让方依法将宅基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村庄、集镇规划中保留的村庄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但通过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除外。
转让可实行有偿转让,也可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进行无偿转让。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方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转让方的宅基地用益物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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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入股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农户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农户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收益分红的行为。
租赁、入股的合作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一户多宅”收回的宅基地、农户通过置换腾出的宅基地、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入股方)进行对外租赁或入股,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村委会的监督管理下,由农户作为出租方(入股方)或委托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入股方)对外进行租赁或入股,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时,参与租赁、入股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村集体收储宅基地后,村委会通过租赁、入股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出资企业或个人使用的,租赁、入股所得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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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由租赁、入股各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入股合同,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是指农户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无偿退出,在镇村规划保留的村庄置换取得新宅基地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予以置换:
(一)在镇村规划中不予保留的村庄,农户有宅基地且需要重新建造房屋的;
(二)在镇村规划中保留的村庄,农户原有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布局需要重新建造房屋的; (三)其他需要宅基地使用权置换的。
第十七条 对村庄、集镇规划中不予保留的村庄施行拆除并复垦,把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庄、集镇规划中保留的村庄预留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和置换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所在村委会同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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