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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篇及其司法解释之实用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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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篇及其司法解释之实用性解读(一) ----担保合同或条款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担保条款),其法律效力的有无,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出现下文所列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这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的必须属性,没什么可说的(独立保函除外)。

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

1、因担保合同主体无资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机关法人、村居委会、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学校、慈善机构)等不能作为保证人。所以上述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

2、因担保财产不合规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中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除外),所有权不明、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违法的、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等。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条款无效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有下列条款,则该条款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

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因这一约定违反了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的法定属性,故无效。

2、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承担责任: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没有参与主合同,是否有效与其无关。

3、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的义务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偿还债务。故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4、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超出部分无效。超范围担保的情形有:担保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超过债务人的责任范围,超出部分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5、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6、保证形式无效: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认定他人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他人亦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篇及其司法解释之实用性解读

民法典担保篇及其司法解释之实用性解读(一)----担保合同或条款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担保条款),其法律效力的有无,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出现下文所列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的情形。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的必须属性,没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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