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条
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011:05:32阅读:[157]评论:0查见评论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壹)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情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情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关联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壹条
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011:06:01阅读:[325]评论:0查见评论
第三十壹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壹、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
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 (壹)审批权限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于20万元之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二)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之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方案,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
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此办法已经有部分内容需要调整,我们拟根据有关法规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中央行政单位部门多、级次多、范围广、资产量大、品种复杂,于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时,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下原则:
(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于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做到财政部只负责应该管、管得了、管得好的事情。于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除房产、土地、车辆和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处置,行政单位划转撤且时资产的处置,及跨部门、跨级次调拨资产的,需报财政部审批以外,其余资产处置事项均不需报财政部审批。 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央行政单位于办理资产处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壹)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方案;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方案;
(七)单位分立、撤销、合且、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且、分立的批文;
(八)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仍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九)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壹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是指垂直管理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部、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垂管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中央行政单位处置房产、土地、车辆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初步考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财政部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 (二)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且及时办理关联手续。 六、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