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多发的社会原因分析与建议
近年以来,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率,并加大处罚力度,但仍然不能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对多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后,我们认为,在目前建筑市场的大环境下,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的规律。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三级教育形同虚设、弄虚作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等因素,但也有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不健全,标准、规范滞后,安全监管手段缺乏或以罚代管,以及农民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十分薄弱等社会因素。本文从安全事故发生的社会原因分析着手,提出了遏制安全事故多发的建议。
1安全事故多发的社会原因分析
1.1法律、法规不健全、规范、标准制定滞后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众多的地方规章制度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作出了种种规定,条文之细,覆盖面之广,表明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与狠抓安全生产的决心。但仔细研究后发现,目前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着几个明显缺陷:一是缺乏劳动者因违章作业造成自身伤亡后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条款。不论劳动者是否违章,发生死亡事故后,其死亡赔偿金是一样的。而不是像交通事故的处理,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死亡者不同的赔偿。这种看似公平的死亡赔偿,实则是对遵章劳动者的不公平。二是标准、规范的滞后,造成监管依据不足。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使得高、大、难、结构新颖、造型复杂的建筑物不断涌现,而目前主要用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别是1992年和1999年实施的。由于这些规范、标准长期没有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补充,一些近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缺少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从而导致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与施工控制中依据不足,造成监管缺失。如钢筋桁架模板的设计安装,目前只有经过专家论证的企业
标准,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安装时作业人员必须悬挂安全带,在《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只有“在梁面上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钢筋桁架模板在作业人员违章不挂安全带时,由于模板的表面不平,容易绊倒导致高空坠落的特点。又如对架子工这类高危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也缺乏研究。三是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矛盾使得管理失控。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则鼓励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如钢结构工程属于主体结构,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分包,但目前钢结构专业分包后再劳务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是合法还是非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由于劳务分包队伍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水平低下是普遍现象,又是独立的法人,劳务分包后进一步削弱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力度。另一方面,根据监理规范的要求,监理单位不能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缺乏监管、管理混乱,安全意识不强的劳务队伍是安全事故多发的主体。
因此,制度建设、规范、标准的滞后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1.2安全监管手段缺乏
在长期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国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建立了一整
套工程质量规范与标准,形成了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与方法。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报验、隐检、旁站、验收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当一道工序不合格,只要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就不敢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相对于质量控制,安全目标的控制就显得十分薄弱。首先,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条文本身就很少,覆盖面低。第二,当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时,监理工程师不象在质量管理中那样有一票否决权,只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三,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监理工程师没有处罚权,只能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于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不采取措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清楚知道,只要自身不违规,发生安全事故不能追究建设单位的刑事或民事责
任。因此,在利益驱动下,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不会采取严厉的措施。同样,施工现场每天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的整改也总是拖拖拉拉,如果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两次可以,如果三、五天就报告一次,有哪个建设主管部门受得了。我们曾在某地进行了一次试验,将每月对所监理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呈送建设主管部门,目的是以简报这种比较柔和的形式代替直接的举报,送了2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就电话通知不要送了。安全监管缺少强有力的手段是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1.3以罚代管
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往往不分青红皂白,错误的认为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肯定有责任。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在未认定责任的情况下以扣分、停止招投标、取消工程质量评奖等非行政处罚手段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不给被处罚单位与人员申辩的机会,使得被处罚单位与人员申述无门。这种错误做法不仅严重挫伤了忠于职守的,在事故发生中无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也诱使部分施工企业隐瞒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破罐子破摔”,反而产生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不利的影响。我们认为,任何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这种不分事故责任大小、有无责任,以几千年前的“连坐”、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规律的方法来遏制安全事故多发的企图,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的缺乏。
1.4招投标制度不规范
目前的招投标制度尤其是低价中标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由于参与评标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评审时间不足,对于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费用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来不及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这就给一些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带来了安全生产经费不足,有的是相差甚远。如某一重点工程,钢结构,土建中标造价为1.5亿元。而该工程的全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只有24万元,仅占总价的0.16%,这一点点安全措施费用,对于一个施工工艺复杂的高层建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这样的报价能够中标,不能不说是招投标制度的悲哀与评审专家